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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赔偿,司法解释来了
发布日期:2026-05-11 21: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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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12条,赔偿从责任主体、司法责任认定、解释赔偿计算、开门杀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赔偿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司法这个司法解释对于机动车租赁、解释借用等情形下的开门杀责任承担,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一并请求使用人与所有人、赔偿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司法,由使用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所有人、解释管理人对损害的开门杀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

日常生活中,司法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关于“开门杀”事故,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明确,“好意同乘”情形下,法院应综合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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